公司轉讓 - AN OVERVIEW

公司轉讓 - An Overvie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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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該局特別呼籲,納稅義務人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,如果無法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證明文件,證明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,致售價確實低於股權淨值,國稅局將以時價(即股權淨值)核定財產價值,並就二者差額視同贈與予以補徵贈與稅。

這是根據受讓人的不同而作的分類。內部轉讓即股東之間的轉讓,是指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。外部轉讓,是指部分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。

欲轉讓出資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中請,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。這主要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規定,因為,股東之間轉讓出資無須經過股東會表決。另外,股東在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申請之前,往往已同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達成轉讓出資的意向。

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,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,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,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,不得為之。

所應檢附之文件、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,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。

如果該公司是新近成立,而未開業及沒有審計帳目,需由公司董事簽署提供書面確認

綜上所述,記名股票之轉讓方式,只要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,即生股權移轉之效力 ;至於股票之過戶登記,只是股票受讓人得否對抗第三人之要件,而非股權轉讓之生效要件,縱然沒有辦理過戶,只要已有背書轉讓,即生股權移轉效力。

當股東人數出現變動、某股東出售或贈送其股份給新/現有股東時,股份轉讓就會發生,股東間的持股比例因而改變。

股東轉讓出資作為公司運營中的重大事項,直接關係到大多數股東、公司本身和市場交易相對人 (即其他市場主體,如其他公司、團體、個人)的利益,因此,各國法律對股東出資轉讓程式都做了嚴格的規定。根據我國《公司法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式:

(曾檢送身分證明文件且身分資料無變更者,得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;股東為本國公司或經認許之外國公司者免附)

一、如法院執行命令已禁止有限公司股東移轉出資額或為其他處分,並禁止有限公司就股東出資額為移轉、變更章程或其他處分時,登記機關即應尊重並配合法院執行命令;倘登記機關於核准有限公司出資額變更登記時,因故未得知相關執行命令,惟嗣後已知法院執行命令存在時,亦應依職權撤銷相關核准登記,始符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理,先予敘明。

勤業眾信稅務部國際租稅業務負責人徐有德資深會計師 聯絡我們 稅務服務 是否找到您要的資訊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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